1、高某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为什么?2、信用社与高某的质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是什么?3、杨某与谢某的行为,是否为该借款合同的成立构成表见代理?4、王某在该事
更新时间:2007-07-26 01:17:30
问题描述:
咨 询
案例简介:2005年5月3日,杨某向高某借工资存折、身份证,称为其贷款质押担保。杨某拿到高某的存折、身份证后,杨某不识字又托王某,王某拿着高某的存折、身份证,2005年5月4日在信用社办理质押借款手续,质押借款合同上写明,贷款人是信用社,借款人是高某,出质人是高某,授权委托人是王某,贷款现金由信用社交付了王某,王某称已将现金交付杨某,现杨某携款外逃,不知所终。信用社依借款合同,每月在高某的工资存折中扣抵贷款及利息。2007年1月本息扣清结算后,信用社将高某的存折归还给高某。2007年4月,高某以没有亲自书写借款申请、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亲自签名为理由,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信用社,主张该借款合同无效,应归还所扣工资和利息。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