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积金贷款15万15年交了3750元担保费,但我不到两年还清了贷款,按收费文件我只应交600元,应退3150元服务费,但济宁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内部文件为由只退费750元,是否违反价格法或相关法律?
更新时间:2012-03-08 23:49:37
问题描述:
今天去退费,见到担保公司自己发的文件 济房保2005 7号文,里面的退费公式很让人气愤!
担保服务费退还金额=担保风险金的50% X 还款剩余年限/贷款年限
担保服务费收费有物价局的文件 (济价费字[2006]91号),提前还清贷款的担保服务费退费怎么没有物价局的文件?只是自己公司定的内部文件,就拿来说是执行规定,这样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值得质疑!单方面制定的东西不出现损害客户利益的霸王条款才怪!
担保服务费是按贷款年限分段定率累加计收的,退费也应该按还款剩余年限退还服务费啊,实际服务了几年收几年的费,还款剩余年限不需要服务了就不收费,这是合情理的。7号文中很莫名很突兀地以“担保风险基金的50% ”作基数计算退费,而不是以服务费为基数,令人费解!关于“担保风险基金”,被口头告知“是服务费的50%”,这就更不懂了:建住房[2000]108号文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可以看出建立担保风险基金是担保公司的义务而不是我客户的义务,你可以从营业收入(担保公司的收入应该就是客户交的担保服务费)中提取。但我客户交服务费是因你提供的担保服务,提前还清贷款后此服务就不存在了,所以应退费,公式中用“担保风险基金”作基数计算退费,太混淆原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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