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派遣工期限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8-05-20 09:33:32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公司与我签定06年8月-06年12月(五个月)、07年7月-07年12月(六个月)这两份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被派遣到另外一个公司工作。实际工作时限为:06年8月-07年12月,一年零四个月。但是,我很是疑惑为何我手上没有07年1月-07年6月这份合同,公司也未曾和我签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由于我的劳动合同以半年半年签定,合同于07年12月到期,我在公司准确的工作时限为一年零四个月,公司与各种理由不再与我继续签定合同,我想咨询下,像我这种情况,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属于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那么我可以向公司得到应有的补偿吗?那么我是不是应该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一般仲裁要多久时间得结果?可以告诉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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