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三方协议违约金问题
更新时间:2008-05-20 14:56:4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与我的一名同学去年12月份同时签约到西安雁塔区的一家公司,签完的三方协议里没有任何提及违约责任的部分。今年4月初,我的同学向公司提出解除协议,对方要求交2000元违约金,并且说可以出具公司收到违约金2000元整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但三方协议及推荐表均推迟到六月份才可退还给本人。
我的情况与之有所不同,我于4月8日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但由于我们要到五月份才毕业,因此没有办理接收档案的手续,入职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和观察,我对公司的前景有所怀疑,4月23日,我向公司正式提出了辞职的意愿,目前离职手续也已办妥,但人力资源部的处理方法与上面的一样。
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您:
1.在三方协议里没有任何违约条款的前提下,公司收取违约金是否合法?
2.我提出了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内辞职不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来辩护,对方说我们没有正式毕业,档案关系还没有转过来,不能算作试用期,充其量只能算是实习期,只不过如果我们不解除协议的话,等毕业以后档案接收过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将之前这一段时间冲抵试用期,既然毕业之前来上班不算试用期,劳动法内的条款就不再适用。我想请问,她的这种试用期实习期的概念是否有法律依据?因为在我看来,我到该公司报到上班,而且办理了正式的入职手续,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可以算作试用期的。
3.如果我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因为我从网络上查到一些类似的案例,有的说法是就业协议不算是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不予受理,那此事该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请求您的意见和帮助。
谢谢!祝您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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