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他们当时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是未到民政局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她老公又翻悔不愿意离婚。请问他们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属于无效协议的话,请问这份协议能否作为一份有力的证明材料,单方面办理离婚
更新时间:2007-07-03 16:16:05
问题描述:
我和我女友认识有一年时间了,以前一直不知道她是已经结过婚的人,最近才知道她已经是有丈夫的人了。她说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在今年4月初双方签署了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在该离婚协议中双方注明了是因为感情破裂而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也写明了离婚以后的财产分割已经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并在协议中签了字。
于是我跟她开始接触,并为她租了一个房子让她住下,偶尔去那里陪她,今年6月25日凌晨,她老公闯了我们的租住地,并与我发生了争执,最后将我打了一顿,当时想到自己所处的位置,我也没有还手,因为我知道我其实就是一个第三者。要是把事情闹大了吃亏的也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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