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2、第二次被抓走之后最长能关押多长时间?3、按法律的规定,又将做出什么样的判决结果?
更新时间:2009-05-14 16:09:45
问题描述:
我的弟弟黄*在离家不远的一个汽车站与村里的其他人给过往的中吧车上上客,还用脚蹬三轮车给车上上货,之后从车主那里获得微薄利润。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他从来没有强迫过任何一个乘客去上他所指定的车。在从事这样的“工作”期间,没有人阻止过,包括村里的治保每月还要从我弟弟那里每月收取150元作为管理费,但是什么票据都没有。后来在2006年的5月16日侯马公安局派人来把我弟弟抓走了,说是犯了强行交易罪,第二天才送来了刑事拘留证。后来,我弟弟一直在看守所里住了一个月,取保候审单上写道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向我家里索要了2000元钱作为取保金。于是今年的6月13号公安局的人从家里又把我弟弟抓走了,我母亲问他们抓的原因,他们说的是要结案,还说罪名又变成了防碍公务罪,只是让我母亲看了一下逮捕证就把人给带走了,直到现在没有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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