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原户籍所在地以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为由,终止我舅舅的低保金,合法吗?2:现居住地(跨地区),以舅舅的户籍不在本地为由,拒绝受理。并申言,所谓“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
更新时间:2007-08-23 11:09:09
问题描述:
我舅舅43岁,身患严重疾病。孤独一人(离婚,子女未成年)。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于丧失工作能力,无生活来源。即便是领了低保金也远远无法满足日常开支(主要是治病和房租等费用)。由于在户籍所在地既无房产(租住),又无工作(失业多年),无亲无故,加之患严重疾病,实在支撑不下去了。于是,今年一月,我便把舅舅接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并在本地租了十平米的房屋暂居,以便有个照应。由于我的工资收入也不多,并无太多能力承担舅舅的医药费。于是便要求在原户籍所在地继续申领低保金。但原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却说:保障对象(我舅舅)现已并不在自贡居住,对于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困难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目前应当在居住地(江油)办理低保。我舅舅走访了现居住地,江油市中坝镇,江油市民政局相关部门都一致说:“本人户籍不在现居住地,不符合《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之规定,不能在现居住地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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