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如果不对,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更新时间:2007-06-15 22:31:46
问题描述:
我的儿子2005年6月5日出生,我们夫妻2005年10月领取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由于我妻子是居民户口,没有正式工作,我原来以为单职工没有每月40元的婴幼补助费和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补助费,直到2007 年6月我发现和自己情况一样的同事却有40元的婴幼补助费和5元的独生子女补助费,我找单位会计说明情况,要求补发我的婴幼补助费和独生子女补助费,会计向上级请示,得到的回复是:只能从2007年1月开始补发,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不给补发(理由是跨了年度),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如果不对,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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