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义务,按约设计和交付作品。现在争议的焦点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他们在第一次用邮件的形式把设计的标识提交给我们之后,我方不满意,之后不停的修改,他们一直修改,我的老板都不满意,这些标识本来是
更新时间:2007-06-15 09:50:11
问题描述:
在2007年3月9日的时候,我们和一个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是标志设计服务合同,我们委托他们来帮我们设计7个产品标识和公司的一个VI设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是事情,肯定你比我了解的清楚,我简单把我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说一下:
我们是委托设计方,权利是1.提出思路建议修改意见,2.付清设计费后,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我们。我们的义务:按约付设计费,和提供企业相关资料给他们作为素材。
他们的权利是有权要求我方提供资料给他们做参考,支付款项,未付清款项前不得使用设计作品,他们提供设计方案后5天内我们未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我们对他们的产品完全满意并定稿。
他们的义务,按约设计和交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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