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依据的《合伙企业法》可以吗?为什么。2、李某所作的,先由自已都偿还了,再向张某所要一半,对吗?为什么?根据。3、自我看法,张老师,我认为,合伙企业法指的是合伙的债务,虽然此债务是两个合
更新时间:2007-06-11 14:01:44
问题描述:
张某和李某共同经营一个砖厂,张某于05年不再经营该砖厂,由李某一个经营,03年在两个共同经营转厂期间欠了尚某3000元材料费,现在向砖厂所要,李在偿还了该3000元后,向张某所要该款的一半即1500元,即由两个一人承担一半。
张某认为,应该根据《合伙企业法》先由合伙企业支付共同债务,如不足清偿,再由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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