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律师,我现在是应该继续投诉他们还是撤销投诉,到底哪一方比较有理。另外这些不平等的劳动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07-06-13 15:52:24
问题描述:
我是于2006年8月15日进入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中为产品经理职务,月工资6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2年期限并未事先商议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已经填上去了),之前曾口头约定月薪为6000元,每月扣除1000元作为绩效考核工资,每三个月按照工作情况发放一次,但是从06年9月份开始一直到现在,公司每月从工资中扣掉1500块,而且仅在过年回家前发放过一月份的绩效工资,其余9月、10月、11月、12月、07年2月、3月、4月份共计7个月都没有按照事前所约定的发放。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後也没有给我买任何的社保。
今年4月份的工资到5月15日还未发(合同上注明次月8号发工资)于是我向老板说明后离职了,当时并未提出书面的材料,老板说4月份的工资会发给我,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发,其他同事则在5月18号拿到了4月份工资,我打电话过去询问,老板说财政困难让我等着。
于是我于5月28日在深圳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发帖进行了投诉,6月8号的时候,罗湖区劳动局的江小姐打电话去公司询问情况,橡树科技老板非常生气,以我未提出书面报告,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实际上我在最后几个月我基本上在做市场销售方面的工作,相关的联系人也已经交给经理,但是没有书面的交接单)为由,让我撤销投诉,并且把在业余时间所做的图片资料交给公司,否则会对我进行反诉,并且要我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而在劳动合同附件中存在大量的不合理条约,比如在员工在任职期内的所有职务成果以及非职务成果都必须转让给公司,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原先本职工作或所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公司所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员工全部或者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员工解聘,还有员工对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不能有异议等等类似条款。老板说如果他以这些条款为由起诉我,我将会损失很大,如果我撤销投诉,并把以前在业余时间制作的产品交给公司,他才能把4月份的4000多块钱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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