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以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为依据来计算误工费?如能拨冗回复,不胜感激
更新时间:2007-06-07 17:17:01
问题描述:
去年,我有一位亲戚被机动车撞伤。 今年,法院在审理赔偿时,对方律师在计算误工费时,以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为依据,以锁骨受伤只赔偿70日的误工费。
我方认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从受伤到伤残鉴定共11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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