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发生无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情况;但需要注意,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
更新时间:2007-06-07 12:05:51
问题描述:
本人与05年8月29日晚23点20分,驾驶新A-29089公交车,在进厂大门口时,将行人本厂驾驶员早日古丽碰到,本人立即停车,和其丈夫一起将早日古丽送往四七四医院检查治疗。经过九天的治疗,医院让早日古丽出院,并建议休息一周,门诊随访。在此期间,早日古丽的治疗费2900元全部有我承担。事发后的第2天,公交公司就将此事故上报于工伤,并确认早日古丽的这次事故就是工伤。05年9月7日,早日古丽出院,出院证明上最后诊断这样写道: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因早日古丽在事故之前有孕在身,一直没有上班,待孩子与06年出生后,也没有上班,并与07年5月做了司法鉴定,颈椎变形,结论是9级伤残。
现早日古丽以严重侵犯其健康权,要本人承担以下费用:
1.医药费:13752.99元;
2.误工费:20709元;
3.护理费:2920.5元(59天X49.5元)
4.交通费:2500元
5.伙食补助费1475元(25元X59天)
6.残疾赔偿金36480元
7.被抚养人抚养费12114元
8.鉴定费700元
9.精神抚慰金5000元
合计9565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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