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证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8-04-30 21:00:36
问题描述:
我最近刚离婚。因为孩子刚出生1个月由女方提出离婚,而我本不想离婚,但急于让前妻去看心理医生,草率的签了离婚协议。但是离婚后,前妻翻脸不认人了,完全拒绝看心理医生。
根据离婚协议书,孩子归她,我每月付孩子的抚养费。协议未提到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处理,因为男人平时很少过问钱的事情,并不知道她把钱存哪里了。今天咨询律师说,不知道开户行和账号的几乎不可能有取证成功的可能。
刚查询了律师法和民事法,感觉有些矛盾。
律师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民事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我的问题是,由我提起民事诉讼后,到底律师可不可以根据我前妻的身份证号码去查询她的银行账户及其交易记录以证明我的个人婚前存款以及共同存款呢?中国人民银行方面有法律限制它提供相关证据吗?还是只要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就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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