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方协商退还我一部分装让费未果,后面有可能会通过法律来弥补我的损失,有几个问题想请教:1.上述转让协议我能得到商铺的什么权力?有什么样的责任?我能以商场收回店铺的名义将我的转让费和
更新时间:2007-05-30 07:18:30
问题描述:
商铺转让纠纷问题请教
在去年的11月份,我从一个私人的手上接到(转让)一个商铺,用做女装专卖,缴了1.5w的转让费,0.5w的押金,至今未过户到我名下,商城已租赁方违约为由收回店铺做其他用途。
做为我个人来讲,我是以转让协议的形式将店铺接到手中的,转让协议包括一下几个重点:
转让方(下文以甲代)将《商铺租赁合同》条款转到承接方(下文以乙代)名下,一致协商达成如下几条:其一,甲将商铺的经营权即日交付乙方使用,转让租赁费和其他经营费由甲承担,转让后由乙承担;其二,甲方向商城缴的押金转到乙名下。协议只有生效时间,没有截至时间。该协议甲乙双方各签字和签身份证号码。
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转让费收据,押金收据,和甲与商城的租赁合同、押金收据的原始件。
在这半年的时间里,由于商场经营不善,未能带动人流,致使我造成装修、压货、转让金等方面的亏损。
做为商场来讲,商场与转让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起止时间为06年9月至07年12月,在其条款里最重要的两条就是:“乙方(在这指上述转让方)在承租期内如需转让其使用权的,必须事先向甲方(商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与使用权受让方在原有合同期限内签订新合同;乙方若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逾期十天以上视根本违约,甲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店铺”,从而保护了商场的利益。由于商场经营问题,无法带动人流,商场内几乎所有商户都是亏本经营,致使现在仍为收到商铺租金,商场以上述条款的租金违约为由强制收回店铺,做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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