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的村自主规定的办法是否合法有效?具体与哪些法律政策相相违?不同意的村民是否可以拒绝接受?如果大多数村民代表在《办法》上签名确认,那么小数的村民应当怎样去维护自已的权益?依现在的法律法规环境和执
更新时间:2007-05-30 04:06:04
问题描述:
2007年5月某村民小组推出《土地调整及相关补偿办法》(草案)现将其主要内容简述如下:一、自留田地及承包地按70%划分个人现有人口按30%进行调配。二、集中全村土地,统一规划开发,统一管理使用。三、清点已建住宅厂房。抽出山岭总面积30%分给外出人员作为宅基地建设使用。(注:原来是村民,后来到香港,广州等地工作生活定居,并且户口已迁到外出所在地)四、果树、青苗补偿按自定标准(注:此自定标准的补偿低于市区制定的补偿标准)鱼塘每亩补偿6000元,原农田已填好土方的按每立方米7元计算。青苗果树补偿由村集体或开发商承担,可用现金补偿或用土地折价补偿。五、属占有村集体土地的,已建厂房房屋的可以在分配宅基地时扣除已占有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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