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有什么办法能够拿回这笔金额么或者拿回一部分。如果是2000块的话就当买个教训了,但是2万块的话还是希望能拿回一些。而且已经和该公司谈过如果我们去销售或是公司销售出该套房子后才返还给我们钱,但是
更新时间:2007-05-28 00:11:49
问题描述:
2007年4月25日交了2W的定金,认购书上写30日之前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在此期限内提出退房者所交定金不予退还。不知道此句话有没有不对的地方,由于家里突发急事,筹集不出首付款,在与售房小姐沟通后在28号提出退房,30号到公司申请退还定金。公司销售经理在认购书上写了鉴于其未超出规定期限,拟同意退款。请公司领导批示。公司主管房产的副总给我们签了拟同意办理退款。也让我们去财务那边办理。到了财务那,出纳却以没有老总签字为由拒绝我们。副总同意给我们办理,但是财务和出纳却不买副总的帐。此后多番上门办理都遭到拒绝,老板也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我们找副总也没有办法解决。请问能有什么办法拿回这笔钱,去起诉的话凭副总的签字能有法律效应么。我也看见了百度上很多的关于定金的话题,一般是违约定金不退,除非是开发商延迟交房或是合同有不能签定的地方。但是该公司领导又给我们签了同意退款,说明是我们提出退订在前。急切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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