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8-04-29 17:09:06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07年12月份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违约的话按基本工资的50%缴纳违约金。但因为家人原因与2008年4月20号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如果我到5月20号到公司去办理辞职手续的话我还用缴纳违约金吗?
新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新合同法实施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遵照新合同法办,还是按以前合同里注明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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