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与善意第三人之间!
更新时间:2008-05-05 09:58:07
问题描述:
某人使用欺骗做假的手法,将别人的产权房卖给了第三人,房主发觉后向买房人讨要,买房人不肯搬出去,房主如果想通过法院解决,是将买房的善意第三人列为被告,还是将做假者那个卖房人列为被告?房主有没有权利要买房人搬走?
如果卖房人现在找不到了,那原房主与买房人现在应该做什么?
30日更新:
卖房人拿的全部是假的证件,假的产权证,假的身份证,依照这样的合同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房子,法院还会保护?
如果卖房人真的找不到了,是否可以对房产交易中心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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