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律师,对于这种事情,我们有权取回应得之险金吗?而现在我又应该从那处开始着手处理呢?我想到广州市省妇联咨询一下,请问这可行吗?静候答复。十分感谢!
更新时间:2007-05-28 11:48:07
问题描述:
本人今年55岁,于2001年至2007年3月六年间一直在本土工会购买妇女保险,险种为在保期内如患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等六种妇女高危病种则作出既定的赔偿,保险期限到2007年3月7号到期。在2月份下旬也作了续办保险手续,于13号工会方面收到通知,55岁妇女或出现过以上病症的不作续办手续。本人于3月5号到怀集人民医院检出右乳有肿块,(在当天亦知会当地工会出现这种问题)院方要求做切割手术,但本人子女认为未得到科学鉴定,不同意直接切除,执意到广州肿瘤医院进行治疗。后于3月9号到广州东风东路中山医科肿瘤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各项检验报告于3月13号有结果,证实属乳腺癌,并作进一步治疗。现在康复中,仍需进行化疗。本人子女于3月14~15日左右到怀集县工会咨询保险事宜,工会方面回复为过期,不予赔偿,同时也将情况反映到市工会,(即肇庆市工会),未果。说是必须提供住院及出院证明。对于些事时间方面较为敏感,我现在很是心切,支付昂贵医疗费对于家庭不算富祫的我们已相当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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