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会计2007年4月份的工资可不可以拿回2.这些额外补贴可不可以追回?3.养老金的损失该不该由主会计承担?如果要承担的话,那承担多少?
更新时间:2007-05-10 21:19:37
问题描述:
生产太阳镜的某工厂的老板在主会计提出辞职后发生的相关事件,具体内容如下:
某主会计在进工厂之前就与领导谈好条件:
(1)工资按双方谈的条件发放
(2)养老保险企业全额交纳
(3)上班时间每天八小时,双休
可到年底,那工厂只履行第一个条件.因此主会计根据当初所提出的事宜,向老板陈述并询问他能否支付当时所提到的保险费,加班费,做单证的额外补贴(此工厂在主会计进厂前告知:工厂将要往外销的方向发展,但此工厂没有专业的外贸人才.当得知主会计的妹妹做外贸,因此老板娘让主会计做外贸单证,并告知主会计会有相应的额外补贴),结果老板对此事敷衍了事,只告知主会计到明年第一月的时候连同工资会一并发给他,主会计因为老板所表现出来的言行举止,于年底(2007年2月10日)提交辞职报告书,工厂老板也允许他辞职,前提是工厂招到人.在2007年3月,老板并没有发关于主会计在年前所提到的相关补贴.于此同时工厂老板把招人的信息挂在人才网上,不久就招到了一名会计,此刻主会计再向老板提出何时能交接,工厂老板保证他在2007年4月10日可以离开.在2007年4月10日,主会计把要交接的相关事宜都准备好了,但工厂老板却说现在不能交接,答应会把相应的补贴及3月份的工资在2007年4月30日发给主会计.可到了2007年4月30日工厂只发了三月份的工资(那天主会计较忙忘了询问关于补贴的事宜).于是主会计在5月2日上午向工厂老板领取补贴及加班费,想不到工厂老板却说\\\\\\\"你可以不做但必须重新办理离职手续!这期间必须正常上班,如任意离岗一律作旷工处理;必须要主会计做到6月30日.\\\\\\\"还说主会计在工厂只知索取不为工厂利益考虑(如果主会计不为工厂的利益考虑,那他也没必要加班那么晚,大不了做好帐目后就可以回家了).工厂老板一而再,再而三的违背当初自己的承诺,但主会计还是把工厂的相关帐目都处理好.
注:
主会计交出辞职信已有三个月了.
补充:主会计在2006年12月向工厂老板要养老金人员的名单时,但工厂老板在这之前打电话给原先在这做过的会计告诉工厂老板在2007年10月前都没事,所以工厂老板就没把名单给主会计.2006年全年缴纳养老金企业部分共计为4万多,因报名单时间超期,所以这4万多全部贡献国家.发生这事后,老板认为这笔钱的损失是主会计造成的.在2007年4月初把这案件送到劳动仲裁机构,向主会计追讨四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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