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企业在改制前是股份制企业,若是职工以个人原因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予发放,请问企业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08-04-23 19:50:48
问题描述:
我所在的企业在改制前是股份制企业,国有股占69.9%,改制后国有股退出,按相关规定企业应向职工支付赔偿金,然而企业却以同有股占69.9%为由,只支付赔偿金总额的69.9%,余下的部份只有在企业主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作为补偿金,若是职工以个人原因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予发放,请问企业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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