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方能否以卖方拖延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且要求其继续房屋过户交易?2、代理人是否具备房屋交易资格?3、我方能否追究中介工作过失责任并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07-04-27 20:25:0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本人07年2月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某花园二手房一套,与卖方委托的代理人签订三方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必须在4月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5月15日前交房.逾期每天支付房价的千分之一违约金;逾期三十天买方有权不买并卖方支付房价的百分之十违约金。3月18日卖方声称忘记完税确切日期为由从中介方借出房产证原件调档查看,发现完税日期为02年8月(不够五年),卖方需要交营业税。之后卖方一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至4月5日,便声称丢失房产证,无法进行交易。而合同中并没有就此情况说明如何处理。
另外,我方查得卖方房产为夫妇共有。而卖方与代理人的委托书作公证时广州市公证处只证明共有人在委托书上签名,而没有证明产权人在委托书上签名。
我现在还是想要这个物业,但感觉卖家不想买了.我又不甘心他们故意拖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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