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没有经过伤残鉴定和其他关于病情的证明,8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判高了?是否可以不赔?2.“2006年11月6日,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出据给原告的病情证明1份,该病情证明载明:建议进行针
更新时间:2007-04-21 12:29:53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7月1日开车与原告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以及原告受伤。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原告住院3个月后因多日不在病房医院按自动出院处理。后因双方在交警队调解未达成一致,对方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是按照住院实际天数85天来计算的,关键是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我负责赔偿总费用的80%。
但是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已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有两条上诉请求:1.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按住院85天加修养6个月计算。2.除判决书已明确的赔偿责任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779.4元和必然发生的再宜费15000元。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