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我可以据此两法规认为: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履行提前通知期的规定,但是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则无需履行。对于合同到期终止应该由用人单位考虑是否提前六个月调整工作岗位。非常感谢!
更新时间:2007-04-22 21:56:34
问题描述:
本人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规定:本人主动要求离开公司,需执行6个月的提前通知期。但本人合同即将到期,如果不想与公司续约,是否需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通知? 根据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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