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应该怎样举证?
更新时间:2004-08-19 20:04:01
问题描述:
我父亲今年57岁,1977年开始在乡政府下属企业办公室办公室开小车,因历史原因,未曾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今年年初,乡政府以无车可开、父亲年老为由,要求父亲退休。父亲同意退休,双方就一次性赔偿和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后经市劳动部门仲裁,决定一次性补偿11000多元,并给我父亲补办养老保险。仲裁书认为,1977-1987因在政府企业办公室下属企业(建筑队开车)、乡政府企业办公室等单位流动服务,举证不足,故不能算工龄。我想请问:1、如果我想提请诉讼,请求法庭将1977—1987计算在内,应该怎样举证,人证可以算吗?
2,我父亲的工资条上的工龄也从1977年开始计算,这算不算物证? 一次性赔偿和养老保险应该怎样计算?如果是按17年算,我自己翻过部分法律丛书,好象一次性补偿应该为:上年度工资总额/12*17=18700(上年度平均工资为1100),用人单位除了为我父亲补办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一次性补偿养老保险金(具体我不太清楚)。不知道应该怎样算?我父亲未读过多少书,乡政府以为农民都是傻子,开始只愿一次性给8000元遣散费。
故我请各位法律精英帮我看看法律条文,扶助弱者,体现法律对普通劳动者、中国公民的保护。
感激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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