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有一条如果公司倒闭,破产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员工一年一个月的赔偿,是这样吗!公司实际已经关闭但又不注销营业执照,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吗?希望能得到您
更新时间:2007-04-12 11:31:56
问题描述:
我2003年9月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一直做到现在,也签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5月31日。现在公司通知公司的所有员工公司因为结构调整,宁波的厂不生产了,也没有注销营业执照。说是搬迁其实是把这里的设备运往其他公司了。宁波的场地是租的。现在我们都面临下岗了。到公司称没有关闭所以不予任何赔偿。你决得合理吗?律师。我们都觉得公司就是为了不给员工赔偿所以没有注销营业执照。但其实公司已经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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