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法制精神
更新时间:2008-04-15 09:37:43
问题描述: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法制精神
__**现象、**现象浅析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著作权保护的领域也逐步扩展到网络环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的相关利益。
互联网作为传统领域的延伸,既具有传统信息传递的特征,也具有更快捷、更广泛、具有共享精神等诸多特点。如何能够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有效促进网络产业繁荣,成为一个新的法律课题。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施行,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立法机构为适应互联网环境而制定的法规,是对《著作权法》的有益补充,但同时以条例的形式颁布,我们也可以看出网络著作权立法正处于探索期。
那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如何保护?如何最大保证权利人的利益?如何使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利于社会和谐?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成了我们应该仔细研究的问题,也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方向。
本文将就这个热门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积极作用
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随着网络的发展,近些年日益受到关注,保护“网络著作权”,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 保护网络著作权可以保护著作权的完整性
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主要针对传统领域中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条件下,适用著作权法,无论从力度上,还是适用性上,均难以有效进行。建立网络传播权法规,并尽快完善现有著作权法,是全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
(二) 网络著作权保护可以是互联网良性发展的重要体现
互联网产业的繁荣,将人类的共享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互联网开放、共享等特性对于文化繁荣、社会繁荣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互联网产业的繁荣决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无论任何新事物,均不能脱离法制的轨道。网络繁荣所带来的网络立法问题日益迫切,网络著作权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保护将是互联网产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体现。
(三) 网络著作权保护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权利、义务的统一,决定了网络著作权与互联网的紧密联系,保护著作权,不是对互联网开放、共享精神的伤害,恰恰相反,网络著作权保护做好了,既可以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更多关注网络文化的发展,投身网络的发展,也可以规范互联网的发展、遏制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不良因素。
二、 网络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真正权益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以上所列,没有疑义,但权利难以全部囊括,这就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可以是本人的个人行为,也可能是代行的行为,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应以著作权人的权益为出发点。
有人可能认为我在说些废话,保护著作权当然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难道要保护侵权人不成。说的不错,但是,网络著作权作为“新生事物”,无论是权利人、传播者还是司法机关,都难以把握著作权人的真正权益,以至于产生一些“怪现象”,比如“闻名”全国的“**现象”、“**现象”。
1、名为维权,实则侵权的“**现象”
在百度上输入“** 侵权”,会出现11000多篇关于**公司状告网站侵权的报道。这些被告涉及浙江、江西、江苏、河北等多个省市。那么,**公司到底是一家怎样的公司呢?据了解,**公司由詹启智发起成立于2004年10月,主要从事图书策划、出版等业务。该公司同100多位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包括1000多篇文章。2005年起,**公司开始凭借和作者之间的版权转让合同,将数百个无偿转载这些文章的网站(多是政府和知名的企业网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侵权赔偿费等相关费用。有报道称:“一时间,互联网业界几乎是闻“詹”色变,以至于成为詹启智重点“瞄准”地区的浙江、广东等地传出了这样的笑谈:当地许多网络公司的老板们,一碰面就会互相询问:‘你被**告了吗?’”
那么**公司又是如何“维权”呢?
**版权公司的通常做法是:从互联网上搜索出点击率高的相关文章,寻找到相关文章的作者,普遍以汇编出版相关文章为由,要求与有关作者签订由其起草提供的相关文章之版权转让合同,合同却约定以每千字几十元的低价格“买断”该作者相关文章追溯初始、为期十年的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版权);然后在互联网上搜索发现有关网站上登载有相关文章后,即通过公证取得证据;旋以对方未经其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转载相关文章的行为已经侵犯其版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赔偿并且索赔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损失。一般每案索赔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最高达数十万元。运用这种模式**版权公司迄今已经通过版权侵权诉讼的和解或者判决屡屡胜诉,频频索赔,获利上百万元计。
看到这样的消息,是不是令我们的作者看到网络维权的希望了呢?或者沉重地打击了侵权网站的“嚣张气焰”?我看我们还是要“大胆设想,小心求证”,因为我看到对**公司议论较多的不是它的“正义之举”,相反更多人将目光转向该做法的真实目的、法律意义、产业影响以及负面作用。
我查看了近来中国法院网全部关于著作权判决书,几乎每页都可以看到**的案子。波及范围之广,堪称前所未有。我打开数十个判决书了解了一下案件情况,发现了**公司“维权”案件有以下几点特征:
(1)用获得授权的冷门领域作品进行诉讼;
(2)被告主要是政府、企业或高校下属的非经营性网站;
(3)分地区批量诉讼;
(4)**公司上诉、撤诉频繁,上诉主要理由是赔偿不合理;撤诉一般是协议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难怪很多人质疑:**公司是在维权还是在要钱?
《人民日报》 ( 2007-01-04 第05版 )刊登了一篇报道《版权代理:维权,还是“陷阱”?》,报道中记者采访了多名曾与**公司签订《委托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的作者,作者的反常态度令人者诧异,这些著作权被“保护”的作者均表达了对**公司的愤怒,通过报道我们发现这些作者有以下共同点:
(1) 被欺骗签约,获得极低稿酬;
(2) 赞同作品在网络上免费转载的方式;
(3) 反对靠自己作品维权获得收益,诉讼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
(4) 不在“维权诉讼”中受益,反而成为“受害者”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