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向您咨询一下,这算不算医疗事故,就这个事情而言,医院是不是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们能否要求赔偿,如果我们孩子真的出现意外这个事情责任是不是很难界定。
更新时间:2007-04-04 10:23:59
问题描述:
3月29日我爱人感觉到胸口憋闷,就到我市的妇幼保健院作检查,此时我爱人已经怀孕18周。由于工作原因那天我没有陪同爱人一起去,我爱人在医院挂了专家门诊,当时主任医师在询问完症状以后,就让我爱人去做了x射线胸部透视,在做透视过程中放射科医师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让我爱人一直在放射室内候诊(期间有两人做过x射线检查),做完后我爱人去找那个大夫时,他却建议我爱人作引产把孩子流掉了,因为的孕期妇女怀孕期间不得接触x射线,易导致胎儿畸形和先天性发育不足,他也承认当时是他的工作失误,当对我们而言实在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们院方意见是,孩子可以留住,但孩子生下后出现的各种问题需经过医学鉴定,确属这次x射线引起的,他们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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