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咨询律师。我也是受害者,电视台是否侵犯了我老公的隐私权和我的精神损失,我可否要求电视台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更新时间:2007-04-01 17:26:35
问题描述:
我老公在外地工作认识一个女子,当有一天她带着记者出现在我家里,到我家来找他,要他对她肚子里的小孩负责任,听完她的讲述后我为了息事宁人,给了她五千元,她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五千元整作为处理胎儿的费用,女方今后一切与他无关。但江西电视台就此事昨晚进行专题报道,在老公博客上下载的照片有部分未做任何处理,并且在一周前将在我家里拍摄到的一些情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传到四川播出,并且把电话号码也公布,把我和孩子的照片也没有经过处理播出去了,扰乱了我和孩子的正常生活,这个女人的出现我这个家也破灭了,我的父亲也因此事气得病倒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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