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费用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7-04-09 09:40:27
问题描述:
律师非常感谢您的答复,上次我曾向您咨询过我在游泳馆摔倒的事,现在看来调解难以成功,大概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现在我把自己的损失罗列一下,看能不能作为陪偿的依据:1. 住院费(8.27-9.14)总14228.81元,其中自费3756.23元;
2. 护理费(请包姆)每天50元(请了4个多月),总计140*50=7000元;
3. 2006年10月31日复查费92元,救护车车费200元;
4. 2007年1月9日复查费57元,救护车车费200元;
5. 6个月没有上班,至少损失工资25920元(包括国发工资:720*6=4320元,结构工资:2600*6=15600元,效益工资:6000元)
以上合计:37225.23元
*另:第二次手术费(一年后取钢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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