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我可以要求自离婚以后20052006两年中男方累计拖欠的那部分抚养费吗?2是由于男方不履行协议内容,造成我被迫向法院清楚诉讼,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我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对方
更新时间:2007-03-27 20:44:5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想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向您请教.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于 2004年 12 月9 日,和丈夫离婚.是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的离婚手续.
在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抚养费一处,是这样做出协议的:
女方与男方的共同的孩子(女孩)自夫妻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50 元现月总收入的30%.该抚养费不得拖欠,并随物价上涨,工资上涨及孩子的学习环境要求上涨.上涨的幅度仍为月总收入的30%. 每月15 日前付清,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结束.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自离婚以后,男方的月收入上涨了几次,但男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上涨的这部分.我考虑于近期向法院提请诉讼,让男方履行协议中他应该承担的义务.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