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象我这样的人,在职务上(负责工程预算和结算)无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在拿取领导说的补助外,其他的均未拿为己有,职务侵占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07-03-22 14:57:51
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内地建筑公司排驻广东的工程处(二级单位,领导有独立经营权,能够批工资、发票,工程处可自行采购材料和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技术人员,因按内地标准,派在广东的人的工资低,也许是工程处为了笼络下属,其均个别私下让管理人员做假工资表,一般1500~2000元/月人(在事发后,才知道基本管理人员均有),经其批示后,在财务科拿钱作为补助,但无书面文件,另外,也是该领导,无论建设单位、材料商(欠材料款,要债时)、后方来人其均安排到卡拉OK玩,另外,对于工地项目经理,他也以慰劳的名义安排到卡拉OK玩,在玩时,让我们技术人员到场陪客,并做假用工单(假工资表)帮其冲帐。
现因该领导出事了(其他经济问题),在经济侦察部门审查他时,将我们相关的假工资表查了出来(均有其批示),经济侦察部门认为是我们这些技术人员进行了职务侵占,在要求我们退赔相关费用后,并讲我们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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