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认定判决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7-03-20 23:20:42
问题描述:
恳请法律专家释疑:令人费解的仲裁申请期限?
本案法院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该案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是以被告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应诉证据:劳动合同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审理的,后法院认为:将上述审理被告单位出具的应诉证据说成是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便以原告提出总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事项:时间是从终止劳动合同前补发至今工资,并加付25%及补交社会各项保险金。在一审时,被告单位承认合同终止时,被告尚欠原告5个月工资及2年公积金。原告是否享受法律规定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回避审理,至今无回复。特此咨询本案认定判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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