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难道我的权益就没有保障了吗?我到底能不能要求单位为我补缴社保,如果可以是适用的新劳动法还是旧的劳动法?2.如果提请劳动仲裁的,只有一星期了来得急吗?
更新时间:2007-03-20 21:36:58
问题描述:
我是1997年到单位工作的(单位性质是属于事业单位,我属于非事业编制人员),前六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养老保险.2007年1月31日我离开该单位,我要求单位为我补缴前六年的养老保险,单位以以前的<<劳动法>>只针对企业对事业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不给我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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