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协议书中写明了这个公司的出资方式,和我个人的出资情况,只有这份出资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而我们双方的出资加起来有50万,更何况他的出资为技术和现金,这方面有没有比例的要求,如何去评估呢
更新时间:2007-03-18 10:20:54
问题描述:
2006年10月1日,我在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投了资(这个公司执照上是2004年成立的,实际2006年8月由一个房地产中介更名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于合作人的人品问题,以及决策方面的严重错误,我感觉到已经没有其合作下去必要了,所以想把投入的资金拿回来。但是公司法里是不允许股东撤资的,只能转让股份或申请公司破财。公司法里所说的股东好像是筹资建立公司的股东,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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