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根据政策,房开公司要补偿我院2003年的3月份—2005年的9月份至今的过渡费吗?我们有法律依据向他们要吗?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更新时间:2007-03-20 23:19:27
问题描述:
我单位原门诊部(公房)设在永川路,因江滨路建设,在1998年3月拆迁。房开公司营业安置房调配单2005年9月29日调拨给温州市房管局。我院2007年2月12日与东城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后拿到房屋。当时的过渡费只收到2003年2月份止,现与东城房管所在2005年10月份—2007年2月份过渡费已算清,但2003年的3月份—2005年的9月份至今拆迁安置过渡费还没有落实。房开的理由是2003年9月房开公司已要求房管局接收房屋,房管局与房开之间因安置产生问题,未接收,直至2005年9月才于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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