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是否应该对我爱人的第二次人流负责?我们有权要求邹城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吗赔偿经济损失吗?医生人流后没在病例中写明手术情况是否违反医疗条例?还望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期盼。
更新时间:2007-03-14 11:13:06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爱人于2007年1月30号,在邹城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做流产手术,术后医生没在病历中写手术情况,只是嘱咐如果2周后还有呕吐现象回去复诊。此后两周我爱人呕吐腹痛不止。我们在2007年2月27日到了另一家医院-济宁市妇幼保健医院复查。结果发现第一次手术根本没成功。胎儿还在子宫里,而且子宫里还有淤血,子宫穿孔。于是爱人在济宁市妇幼保健医院做了无痛清宫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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