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我旷工满10天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得当吗?
更新时间:2008-04-07 13:11:47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8\3\8晚不慎摔落楼梯,次日去市三级甲等医院骨科求治疗,医生诊断为颈椎病并建议先病休两周.本人随即致电单位校长请假并获得批准.
因为我向来体质不好,经常感冒生病,2008\3\23夜里发烧,伴发偏头痛(旧有疾病).于是我于3月24日早晨即拨打校长办公室电话打算再请假两周治疗,因为无人接听,所以又打电话给教导主任,说明请假原因以及日期(3月24日-4月3日),得到教导主任的批准后我又请求其向校长代为转达,教导主任的答应.电话中我也说到医院病假单,因为本人行动不便随后会请人转交给学校,教导主任也答应了.
2008\3\24下午,我看完病后就将医院病假单(病休两周)交给表弟代为转交给单位.可是他因为忙于工作的关系,忘了将单子送去学校,一直到3\31才想起来,因为要出差,所以又将单子交还给我了.我想反正休完病假4月7日就回学校上班了,到时一并将病假单带过去.
2008\4\2下午,校工会派代表来我家探病,并将一封《解除(终止)在编人员用工关系告知单》交给我.具体内容如下:
XXX同志:
你于2005年7月作为在编人员与我校签定劳动合同,现因你严重违反学校的规定,与2008年3月24日起致今连续10天未到校上班,既没向学校请假,也没有说明原因,此行为纯属旷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手册》的有关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特提前30日予以通知,请你及时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我认为与事实不符,在工会代表的建议下,在告之单下面“本人---”签名处写上事情发生原委,说明原因,并将医院病假单由工会代表人带回学校。
2008年4月3日早上,单位再次派人过来转交《解除(终止)在编人员用工关系告知单》。内容不变,只是把需要本人签名同意的部分撕去了。
我想咨询的问题:
1.旷工时间包含双休日在内吗?用人单位认为我2008年3月24日起致4月2日连续10天均为无故旷工的说法对吗?
2.法律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学校对我旷工满10天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得当吗?
3.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4.在我拿到这份单位给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告之单之后,在我申请劳动仲裁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我还需要去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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