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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03-05 14:53:14
问题描述:
原单位开除理由是引用内部规章及劳动法第25条,第3款,将我与2005年1月份解除劳动关系,被法院二审与2006年1月判决单位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我是一名正式职工,被法院判决的结果是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单位是否可以现在按劳动法第25条第4款重新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以上如果单位按劳动法第25条第4款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法院如受理此案,能否根据民事案件一事不可二理,单位能否用选择性条款劳动法第25条,第3款被法院判决我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重新按劳动法第25条第4款重新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及目前为止我作为正式职工,这么长时间单位都没有对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确认单位以默认我在岗,单位是否在做出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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