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给你发过信,我们真的很冤枉啊,是他们往我们车上撞的,当时阳光充足,照明情况很好,道路畅通,几乎没有车辆,我们没有超速,现场也没有警察指挥没有交通信号等.我发誓,我不骗您,我骗人全家死
更新时间:2007-03-11 17:15:51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1月6日17时30分,甲方龚**驾驶冀RP8373号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李*在砖路上由东向西行驶,乙方韩**驾驶WJ23-消0198号小客车在路右北向南行驶,当双方车辆行驶到事故地点时,甲方车辆驶上在左转弯过程中,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甲方龚福振乘车人李凯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以外原因:
在此事故中,甲方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理>>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乙方韩迎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时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
甲方龚**,衣服能够焊迎春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甲方乘车人李*无事故责任.
200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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