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更新时间:2007-02-17 12:53:09
问题描述:
我(乙方)于06年2月26日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由于甲方当时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我又无现金支付房款,所以约定等房产证出来再抵押贷款然后付款。当时合同中甲方承诺一年内拿到房产证(即07年2月26日前),否则赔偿违约金10万元。上月,甲方跟我说房产证要到07年6月份才能拿到,所以和我协商修改合同,删除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我没有同意。今天,甲方又跟我说,因为签订这份合同的时候甲方没有房产证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他要收回房产,他会退回我的定金,但要我支付这一年的住房费(按市场价的租金算)。我很郁闷,本来是他违约的,按合同条款不仅要退回我的定金,而且要赔偿10万元违约金并支付我入住时的装修费,结果现在却成了我拿不到房产,还要付一年的房租。这一年来,广州房价上涨厉害,重新购房我大约要多付七八万块钱。
请问:1、该合同真的无效吗?等到今年2月26日以后是否该合同就有效了? 2、如果甲方坚持收回房产,我能责令其赔偿10万元违约金吗? 3、如果甲方坚持收回房产,我得支付这一年的房租吗? 4、我能要求甲方赔偿装修费用吗? 5、去年房价上涨太多,我能要求甲方赔偿我因为耽搁我买房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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