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从网上看到你的简历,非常崇拜您的业绩,现公司与我的一些劳资纠纷使我此段时间内陷入一种迷茫,特向您请教一下,还望您在百忙之中指点迷津:
>我原所在单位是一家主要从事人造石加工安装的公司,总部在珠海,北京为分公司,并且北京公司主要与海尔,科宝厨柜合作做台面配套.我的职务是财务会计.在公司做事期间非常卖力,但由于领导不做为,生意越做越淡, 总部于6月份派来一个新领导,公司从此有了很大改观,前任领导被调到销售部. 好景不长,董事长和前任经理较要好,很快又将前任领导调回,我做为下属,当时就离职了,前任经理好心相留,但我婉言拒绝.
>公司一直是压一个月的工资,直到我离职后的公司总共欠我约4000元工资,N多次崔促无效,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便将公司告到劳动监察.可领导不乐意了,以以下理由将我告上仲裁:1. 违反劳动合同,需支付800元违约金 2 .在职期间私自卖给客户板材将款项打入个人帐户,至今未交回公司 3 .说我在离职时将多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带走。4.承担全部的税务罚款。(最近税务部门对原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说是发现大量假发票金额达20余万元(在我任职期间因为公司原经理为了少缴税款,通过各种渠道找来几张空白发票要求我们财务填上数据以逃避税收。据税务机关说那几张发票有两个问题:1、 发票的出处和发票印章的出处不是一个单位的。 2、 大面额的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
>对于以上说法,我在仲裁现场的答辨大致如下: 1.我和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我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在职期间出售的板材是经过当时经理的同意并款项是打在了经理的个人帐户上的,与我没有关系所以我不承担此责任. 3.,离职时并未带走任何人的劳动合同所以我不承担相关责任.4. 关于税务罚款假发票是用肉眼看不出来的,而且罚单是针对公司的,再者公司的相关制度也没有说造成损失要个人来承担承担的比例多少?即使有制度我没有签字认可所以我不承担责任。
>如此一个回合下来,一周后,仲裁委电话通知我去领仲裁结果,结果驳回原公司所有请求,我胜诉.当时挺高兴,总算有个眉目了,因为自己曾经为原公司创造了很多价值,清清白白,也算个了结.
>可没过多久,1-12日我接到了人民法院的电话,说上次的争议案上诉到法院了,果不其然,此次所诉还和上次如出一辙,我估计此次绝对是有备而来,当时我在思考:1 我从来没做过有损于原公司利益的事情,所以我坦坦荡荡,但经历了这些,此时的心情却不是这样的,马上过年了,如果我真被对方告倒了,我还怎么和家人团聚呢,那时的心情又是怎么个样子呢,可惜我的法律知识太少了,迷茫、困惑、紧张……..不知不觉从头而来,您能帮帮我吗?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