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律师,1、因为第一次的收房通知发出时,开发商还不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在后来的加盖公章的协议中同意以第二次收房通知为准,那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认定第一份书面通知无效?2、如果可以认定第一份书面
更新时间:2007-02-02 11:02:0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与06年购买了一处期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开发商承诺与06年12月28日交房,如期不能交房将按天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是已书面收房通知时间为准。开发商与06年12月28日前向广大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可以收房,但当我们前去收房时发现开发商根本不具备交房资格(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均未取得)。此后,广大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上开发商承诺以第二次的收房通知为准(没说书面还是电话)该书面协议有开发商加盖的公章。如今开发商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表上的最后一个章的日期是2007年01月19日。开发商已经开始已电话通知的方式陆续通知业主收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