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觉得很气愤,想尽快解决这个事情,想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更新时间:2007-01-23 12:32:01
问题描述:
我于2000年12月22日女方(黄石人)在江岸区民政局服务中心登记结婚,2002年4月20日举办婚礼,登记结婚以后,一直都在外面租房居住,举办婚礼后,女方一直要求我购买房屋,就在2002年的6月,按揭购买了位于香港路的电梯小高层住房一套,并于当年年底装修,2003年过年之前搬迁入住,因为购买房屋后的装修,所以生活比较拮据,不断发生争吵,她对我埋怨颇多,几乎搅的人无法安生,万般无奈下,我搬出去到公司居住,到了2003年11月份,对方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尽我所能挽救这段婚姻,对方似乎很坚决,并说即使想挽救,也必须办理了离婚以后再复婚,美其名曰是要给自己一个交代,我听了这个话以后,就只有按照她的要求去做。
在2003年12 月3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在这之前,她还拟定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未办理公证,只是在民政局备挡)),我根本看都没有看就签字认可了,谁知道离婚手续办完以后,她根本就没有复婚的意思,这个时候我还在努力挽救,做了很多我以前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但一切都已经无法改变。
这时我才看了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现有很多都是不平等的条约,按照协议,我们购买的这一套住房,归其所有,她应该补偿我7.15万元,(因为当初购买这套住房的时候,是用我的名字购买的,按揭等手续都是我的名字)但却是在5年内付清,现在我也不去计较了。
现在已经三年多了,她未支付一分钱给我,2006年下半年,我向她提出应该支付给我的款项,她却说要把住房过户以后才付钱,并且说以前的协议她吃亏了,要求只给一半,和她多次沟通,并且和她的现在的老公也见了面,在他们的一再坚持下,我们最后达成协议,只要他们支付给我4。6万元,我们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了,而他们觉得不可靠,坚决要求过户以后才支付,我建议他们公证,他们还是觉得不可靠,又沟通了几次,准备在法院进行调解,这样就具备法律效力了。
于是在江岸区法院,由他们起诉进行调解,谁知道他们还是要过户以后才支付给我的钱,,我也不同意,并且表示以后在贷款期到了以后,一定配合他们进行过户,他们还是坚持,在这期间,所有的这些咨询都是我在跑腿,我在贷款银行(中行汉口之行)也去沟通了多次,但按照现在的政策无法直接办理转按揭,后来才知道因为她不是本地人,即使他们把房款一厘结清,也无法办理转按揭,我跑前跑后,他们还似乎觉得是我在求他们,前后已经好几个月的时间了,他们一直都是这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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