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的问题是,我写请假条六个月,但是工厂只批四个月,如果按照工厂规定,我四个月后不到岗上班,即会被以自动离职处理,并且自愿放弃三个月产假所应得的薪资,工厂这样做合理吗?如果找劳动局处理,我应该依据哪
更新时间:2007-01-17 15:37:42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11月份进入该家电子厂,2005年4月有办过一次停薪留职手续,为期两个月。现在我怀孕了,预产期是2007年4月底,因为现在怀孕已六个多月,上班已不太方便,故我提出请假,时间是从2007/2/1至2007/7/31共六个月,并且注明包含三个月有薪产假。
针对产假,工厂自2006年有一个规定:为工厂服务满一年以上女职员享受三个月有薪产假,超过部份以事假办理。而当我的请假条上交之后,工厂又出台了新的关于请假的补充规定:1、产假期间只享受底薪(没有津贴和全勤、食宿补贴)2、工资结算是产假休完后到厂上班,上完一个月班方可领取,但最多一次领取一个月的产假工资;3、享受过有薪产假的人员从休假上班第一天开始,为期一年内不得辞职,否则扣一个月薪资。前面三条是以文件形式规定下来的,但是还有口头规定一条:凡是超出批假时间而未上班的,工厂以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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