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向我们这种情况,是不是有些合法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7-01-15 20:45:59
问题描述:
2004年本人及另外几位大学毕业后被现工作单位录用。当时单位承诺保证所有人都能够得到编制,可是后来由于人事局所给编制远远少于单位所招聘的人数,所以单位迟迟不给解决这一问题。试用期过后,将现有编制给了我们其中的一部分人,但没有得到编制的一部分要求单位对编制的分配原则和依据予以解释时,单位却敷衍了事,给了一个很不能让人接受的理由。但保证所有的待遇,只要是同一年来的都是一样的,以后不论在工资上还是其他方面都不会吃亏,并且第二年给与编制。一年以后,正巧本市实行人事改革,将人事编制取消。到最后我们几个又稀里糊涂的被召集起来签订了一个人事代理合同,并且专业技能证书和聘书也比别人晚发一年。等工资发放后,才发现我们依然是试用期,给的工作起始时间竟是2005年。这意味着什么?我们心里很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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