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适用下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更新时间:2008-03-17 20:16:16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06年签了三年的合同,最后一条大致是这样的:如员工提前提出辞职,需赔偿对方违约金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合同里公司有把“违约金”三个字给划掉,即“如员工提前提出辞职,需赔偿对方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后面的说法有何法律依据吗?还可算作违约金吗? 应算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如果是赔偿金,公司在合同里约定是否合法?具体金额怎么量度? 如果我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辞职,公司以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为由不给开出相关的离职证明等,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胜率有多大? 现在厦门已有适用新劳动法的生效判决: 厦门《劳动合同法》第一案同安判决 公司向员工要违约金被驳回 日前,同安法院适用 《劳动合同法》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向离职的劳动者要求违约金,但一审被法院驳回。据悉,这是厦门首例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判决。 作为被告的汪先生在2007年3月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汪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那他就要支付给公司3000元违约金。到了2007年12月13日,汪先生没有再去公司上班,汪先生说,他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为公司克扣了他的工资。 公司对汪先生不来上班的行为很恼火,他们在12月29日把汪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汪先生支付违约金。起诉过了3天,2008年到来,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了。汪先生要不要支付违约金成了本案的焦点。 不过这个焦点问题解决并不困难。当初汪先生和公司签订合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因此双方在合同里加了这么一条: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新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新法规执行。而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院最终认为,既然当初公司和汪先生签合同同意按照新法来执行,那么公司就不应该向汪先生要求违约金。据此,同安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要求违约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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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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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西乾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洛阳
    公司的约定不合法。违约责任是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而赔偿金是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没有实际损失就无赔偿。如果你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给你转结档案是违法的,如你提出仲裁,胜诉的把握是大的。——洛阳劳动争议律师方西乾 13525990690
    2008.03.16 08: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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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008.03.16 16:47:27
    点赞
  • 谢谢各位律师百忙之中给予答疑解惑!
    也感谢你们为这么多网友无私地提供帮助!
    我这次会与其他几位同事一起维权,谢谢你们!
    2008.03.16 17:14:37
    点赞
  • 实践上上述赔偿额度怎么量度的呢?
    2008.03.16 17: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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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立民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你提到的赔偿金,因其不发生损失也要支付,实质就是违约金。
    2008.03.16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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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继华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根据劳动法规定,你与单位的合同部分不合法,所说的赔偿金就是违约金,这部分不合法。
    2008.03.16 17:03:03
    点赞
  • 熊立民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量度嘛,按照证据,据实赔偿
    2008.03.17 20:16:1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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