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父是长治市某企业正式职工,自我记得1973年就此单位上班,于什么什么时候入党我记不得了,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党员,什么时候去得销售上我记不清楚了,1995担任候马办事处负责人,于1995年2月26日,我记得是我刚过正月二十五生日,父亲去候马边跑销售,一边办销售点,在3月25日晚给母亲打电话于次日归来,3月26日中午单位来人说我父亲病了,边接走了母亲,3月27日又来家接走我和妹妹,虽说我已22岁,可还是法盲,当晚去了候马,见到了母亲,问我父亲在哪,母亲说他来了也没见到,于3月28日在医院的一间废弃的破房中见到了已没气息的父亲,顿时我们都呆了,单位以我父亲死在旅店中,房中有速效救心药一瓶,判定我父亲是病死,以推泻责任,糊里糊涂的把父亲送回了老家,此单位见把死人打发完了,草草订了一份不公平协议,给了1000元抚恤金,又给了17000元的丧葬费,我们不知怎么办,当时父亲在候马有张30000多元的资票,在银行,当时发生争议,单位非说是单位的销售货款,母亲说是父亲的存款,此单位又拿出一份所谓证明,是为了方便销售员,让他们用个人名义存款,因此我们写了证明把此笔款冻结,因此这不要脸单位又把死者家属告到法院,请的律师又当场反革,坐到了单位一方,具听说这单位给律师的儿子安排了工作,父亲死后,没有一点私人物品,具单位说连包都是此单位的,我不知能不能替死人争回公道,为家属讨回权益,大恩不言谢,帮帮我这个糊涂人,十年了有希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