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员工于2006年9月、10月几次旷工,我公司开除该员工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和提前通知费?2、因我公司人事部门人员的变动,对于该员工提出2004年10月入职的事情无从查起也没有该阶段的工资证明。
更新时间:2006-12-14 18:47:53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与一名员工于2005年2月16日签定劳动合同,一年后续签一年,于2006年10月26日公司因该员工屡次旷工开除了该员工。在这期间公司按照该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目前该员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两个月的赔偿金和一个月的提前通知费。另外该员工提出他是于2004年10月进公司试用期未签定合同要求补缴该时间段的社会保险,并且该员工除了基本工资每月还有额外奖金补贴,该员工要求应按照他每月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作为他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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